“知产”保护,吸引世界目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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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37 解放日报 | |||||||||
昨天,受邀参加市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报会的22个国家的驻沪领事馆官员,早早来到该院新落成的审判大楼。在听取了新闻发言人金长荣的主题报告后,各国领事官员纷纷就各自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问。 丹麦领事官员问,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方当事人,如被法院要求支付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是否能落实到位?市高院民三庭庭长须建楚回答,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中
美国领事官员担忧中国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处罚不够严厉,从而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对此,须建楚解释,我国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这是因为我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没有惩罚性原则;且赔偿额计算标准是按照中国标准,与发达国家存有距离。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如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有多起侵权事实,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英国领事官员问,中国对知识产权除了立法和司法保护外,是否还有其它保护措施?市二中院副院长吕国强回答:我国除了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外,还有行政保护和行业协会的自我保护手段。 新西兰领事官员也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管辖权问题作了询问。各国领事官员对法院有关人士的回答表示满意。本报记者马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