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小费 涉嫌变相索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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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16 北京青年报 | |||||||||
针对某旅行社收导游小费现象中消协表态 本报讯近日,广东某旅行社在其推出的国内游“VIP系列团”中向消费者提出了“如果服务满意,请支付导游小费(20元/天)”的明确要求,且此项费用是在消费者与其签订旅游协议时采取了“预先征收”的办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表态,采取预收“小费”的办法,涉嫌变相索要,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小费”与服务质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寄希望通过收取“小费”的做法杜绝“购物回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难以在消费过程中得以实现。 作者:王军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