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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16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昨天就本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本市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纳入全市失业保险统筹范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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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按照《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可暂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当这部分职工离开企业时,由其原工作的福利企业按照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是目前在执行中一部分福利企业经营困难,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困难较大,而残疾失业人员享受不到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因此,为了保障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及本市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奚宇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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