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天义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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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35 浙江在线 | |||||||||
本报杭州8月26日讯 (通讯员宗媛萱记者朱海兵)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已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天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笔者获悉,温州市中院在今天下午向被告人王天义送达了该死刑复核判决。
最高法院经复核查明:1995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王天义利用担任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林某、李某、姚某等14人贿赂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为这些人在出售住宅,办理警用汽车牌照,减少酒店治安检查,办理安排工作、提职、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王天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7541891.63元。除去合法收入、受贿所得和孳息,王天义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268672.74元。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天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巨额财产不明罪的量刑适当。但对受贿罪的量刑,根据王天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赃款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通讯员 宗媛萱 记者 朱海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