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发学位引起纠纷 违纪学生状告母校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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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0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8月27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郭益民)违纪学生王华盛因毕业学校拒发学位证状告母校一案,已于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王华盛是一名家境贫寒而成绩优良的大学生,由于每月只有200元生活费,且从大四失去了勤工俭学的机会,以至最后没有足够的钱走进学校食堂。无奈之下,他开始在宿舍使用电炉做些简单的饭菜维持生活,被学校发现,学校先后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2
昨天上午,中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学生状告母校拒发学位案。原告王华盛毕业后,在江苏一私人纺织企业内打工,因无学位证,被降级使用,工资待遇较低,考虑到工作原因及开庭来往经费,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我国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原告王华盛在中原工学院就读的四年中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没有一科补考,四级英语成绩73分,且顺利通过论文答辩考试,王华盛还获得被告的第二专业——法学本科的专业证书,又通过了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因此王华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依法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中原工学院所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在校期间有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属越权行为,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故原告王华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被告以原告违反校规为由扣发学位证,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授予原告学士学位。 被告中原工学院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于2000年9月——2004年7月中原工学院就读期间,因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炉被查获,2003年11月,学院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但原告不思悔改,仍明知故犯,学院对其作出记过的处分决定。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制定的《中原工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原告王华盛不应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原告在校期间两次违规犯纪,态度恶劣,屡教不改,其性质严重,影响较坏,对其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公平公正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充分维护学院依法治校的声誉和形象。 鉴于该案是中原区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因学校不颁发学位证而引发的教育行政纠纷,为慎重起见,法院未当庭宣判。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公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