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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商品房合同买来经济适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20 生活报

  本报讯当初买的“商品房”竟变成了经济适用房,居民深感上了开发商的当。然而,面对居民的质疑,道外区东方红小区的开发商却这样解释:个别工作人员失职,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部分居民反映,1998年末,他们与小区开发商———道外区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售房人员也告知房屋为商品房。今年6月份,开发商通知居民,要将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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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更换为经济适用房合同,否则不给开具正式购房发票。没有正式发票,产权证也办不下来。部分居民坚决不同意更换合同,他们认为,“当初开发商已经欺骗了我们,现在还想把合同骗回去”。

  记者接到居民的反映后,于25日与道外区综合开发公司的曹经理取得了联系。据曹经理称,东方红小区获批的是经济适用房建设许可证,全都是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那么,当初居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曹经理称,当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不够用,开发公司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懒惰失职,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小区像这种情况的约有60多户。当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向购房者解释清楚,从而误导业主购房,开发公司的确有责任。

  曹经理表示,已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合同的居民,在房屋二次交易时,改为经济适用房所产生的土地税等费用可由开发公司承担。未能落户哈市的外地来哈人员,开发公司可以给其退房。

  记者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了解到,商品房合同和经济适用房合同不可以代替使用,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开发商不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未告知购房者,以经济适用房当做商品房出售给消费者,则明显属于欺诈行为。(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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