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单位就得退房?法院认为房子已权属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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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认为房子已权属职工,单位要交房产证 蔡先生觉得很无辜,自己住了多年房改房,房产证不但被原单位扣着,而且还被告上了法庭。无奈之下,他提起反诉,要求原单位将房产证交付给自己。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恐怕还得从1995年讲起。
工作调动,单位让退房 那年,蔡先生入职广州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三年后,他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由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司将位于白云区的一套房子以房改价49598.44元出售给他。 合同签订后,蔡先生全额支付了房款,拿到钥匙搬进了屋。但没想到的是,他的一次工作调动,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1999年,经原公司同意,蔡先生调动工作。因已在原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待遇,新单位就没有再分房给他。调动期间,两单位在如何解决他的住房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能顺利实现工作调动,蔡先生承诺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住房退还。 但蔡先生并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他一直住在那套房里,此举引起了原单位的不满。白纸黑字岂能反悔?于是原公司一纸诉状将蔡先生告上法庭。 蔡先生接到诉状后,以至今没有交付房产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公司提起了反诉。 格式合同,应偏向职工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主要集中在关于一个条款的理解上:原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如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公司可按房改价返购回住房,退回原购房款:(1)员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2)合同期满,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3)违反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双方对该条款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原公司认为,只要因职工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就可以按房改价返购住房;蔡先生则认为,只有职工本人提出终止的,单位才可以返购,因组织调动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情况。 法庭审理认为,“公司可按房改价返购回住房,退回原购房款”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原公司只有在蔡先生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按房改价返购回住房。而蔡先生的调动却是经原公司同意的,并非他单方面的原因。 对于自己当初作出的承诺,蔡先生说,那完全是为了顺利实现工作调动而作出的妥协,事实上,公司也是在他作出退房承诺后才为他出具了调动介绍信。法庭支持了他的解释,认为退房承诺并非蔡先生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返购住房的理由。 法庭认为蔡先生作为房屋主人,要求原公司交付房产证的请求合理合法,因为他之前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而房管部门也以蔡先生为权属人核发了房产证,替他领取房产证的原公司没有理由长时间将其扣压,最终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房产证交付给蔡先生。(胡军 尹辉)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