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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大头娃娃”索赔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7:53 扬子晚报

  本报讯引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大头娃娃”状告劣质奶粉经销商索赔案,近日经沛县法院一审宣判,判令经销“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的村头小店店主杨素桂赔偿原告郑媛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896.3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896.35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大头娃娃”郑媛菲于2003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原告的父母即到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购买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后原告的亲属多次到被告处购买该奶粉。今年4月21日,沛县人民医院对婴儿郑媛菲诊断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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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生长发育迟缓,头大,四肢短小,并在该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1046.10元。后在徐州妇幼保健院又花去医疗费1034.97元。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认定,飞鹿牌贝贝乐奶粉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被告杨素桂经营的阳光商店无营业执照。不久前,“大头娃娃”郑媛菲的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将村头小店店主告上法庭。(雨鹏 朱耘 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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