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无牌车相撞谁该担责任 法院判决死者家人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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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20:16 胶东在线 | |||||||||
法院判决死者家人获赔 胶东在线网8月28日江苏讯(通讯员 王一雨郭元鹏朱耘)一辆是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一辆是无牌照的农用中巴车,结果两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者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那么负次要责任的农用中巴车驾驶员有没有责任赔偿呢?日前,江苏省沛县法院判决农用中巴车驾驶员向死者家人赔偿死者医疗费、死亡补偿费、
2003年12月18日,农民曹文宪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沛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农民杨启超驾驶的无牌农用中巴车时,曹文宪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击道路中心隔离墩后,两辆车相刮擦,发生交通事故,曹文宪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2月13日当地交通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为曹文宪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启超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启超不服请求徐州市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市交通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 2004年4月30日,死者家人提起诉讼,称因被告杨启超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0272元。 被告杨启超辩称:我与曹文宪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曹文宪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连撞几个公路隔离墩后,又撞上我驾驶的中巴车尾部,事故的发生是曹文宪超车不当所致,我的违章行为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沛县法院认为,被告杨启超与曹文宪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杨启超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被告杨启超应对曹文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各种费用中相应比例中的钱款,即27031元。责任编辑:杨胜武来源:江苏省沛县法院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