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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金”上万元全是假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2:51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假币的刑事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顺义区木林镇王某(另案处理)家,窃得“现金”11300元,并将其中4000元分别借给他人。后在使用时,李某发现所盗现金为假币,便将其余7300元假币藏匿于家中。李某在被抓获后交代了另外6起盗窃案。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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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假币而盗窃现金人民币11300元,后在使用时发现是假币的行为,属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李某所盗人民币11300元是假币,而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故此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商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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