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车钻矮洞摔死车顶小工 司机因过失被判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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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一辆满载水泥的货车在穿过一乡村道路的下穿通道时,由于车身高度超过通道限高,结果当场将坐在后车厢顶上的三名装卸工挂下汽车,造成一死两伤。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案发地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道路”,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已于近日对此案判决,货车司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疏忽大意酿大祸 3月5日清晨6时许,张永东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金牛区洞子口乡踏水村3组的村道,由新彭路方向朝成都市看守所方向行驶。当时这辆货车上满载着水泥,三名装卸工就坐在后车厢顶部。据张回忆,当他驾车开进踏水村3组铁道下穿通道时,听见后车厢“扑通”一声,车顶上的3名装卸工全摔在地上,其中一名装卸工当场死亡,另外两人一个重伤一个轻伤。4月1日,张永东被警方刑拘。 何为“道路”成争论焦点 该案第一次开庭,控、辩双方就张永东的行为应该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此案发生在今年3月,也就是《道法》实施之前。根据当时所适用的《道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现行《道法》对“道路”的定义则宽泛得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诉人认为,交管部门为此案出具了非交通事故告知书,表明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也就可以据此认为案发地不属于《道条》规定的“道路”。张永东的代理律师胡勇则认为,案发地符合《道条》,也符合《道法》对“道路”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定义。因此,张永东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稍微轻些。 法庭判决:以交管部门的认定为依据 法庭最终未支持辩方的意见。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张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与3名装卸工客货混载的行为,无论是《道条》还是《道法》都是不允许的。而交管部门对此案属非交通事故的认定,也是法院采证的一个依据。(张欣 金法 记者张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