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6:44 新晚报 | |||||||||
本报讯 (潘彩霞记者刘铁瑛)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新《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昨天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除个体经济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参保,届时受益人数将由目前的90余万人扩增至160余万人。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也作相应调整。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同时,单位缴纳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者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新《办法》还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患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失业后连续缴费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后中断缴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医院就医治疗的,可报销医疗费的70%,但总额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据悉,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将被停领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