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三个月后被炒工会委员任期内被辞案开庭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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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8:2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徐棣军通讯员黄迅超)今年4月当选为工会委员,7月初被任职的企业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市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出面调解未果,昨天,市劳动仲裁院首次开庭,审理当事人叶某申诉原工作单位某物业公司一案。 据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
令工会工作者吃惊的是,第一桩调解未果,该企业另一高票当选的工会委员又在任期内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在退休前一年被炒。 在昨天的仲裁庭上,叶某提出“要求被诉人支付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人民币3500元”等共计11940元经济补偿,被拒绝。该公司先不同意调解,后又提出同意让叶某回原岗位任职,但被叶某拒绝。仲裁庭将在近期作出判决。 作者:记者徐棣军通讯员黄迅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