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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被终止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9:58 深圳商报

  工会委员被终止劳动合同

  有关方面称,工会委员任期未满不能解雇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妍实习生陶然通讯员黄迅超黄颖)昨天下午,叶女士步入市劳动局仲裁第3庭,作为深圳首例工会委员在任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的申诉人,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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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

  争论焦点:是“终止”,还是“解除”?

  2003年7月,叶女士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人事主管。并于2004年3月26日当选为公司的工会组织委员,任期5年。2004年7月7日下午,叶女士却接到公司通知,以她不胜任人事主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叶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8条规定,身为工会委员,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也就是2009年3月25日。所以,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成立,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叶女士提出,公司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除全额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她2004年6月的绩效工资和退还其服装费1140元。

  但该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叶女士虽然当选兼职工会委员,但自当选直至离职都没履行过相关义务,因此不能享受《工会法》所规定的权利。公司方认为,他们按照“终止”来处理与叶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完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

  物业公司:让叶女士重返岗位

  在仲裁庭上,学法律出身的叶女士选择了自己答辩。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最后,物业公司的两名代表经过协商后提出,接受叶女士回到该公司继续工作,工会委员的职位和工作岗位不变。但叶女士认为,自己经过这次调解后,已经不便回到该公司,拒绝接受该提议,坚持自己原来提出的申诉请求。

  由于此次调解不成功,首席仲裁员宣布:经对此事的进一步讨论研究后,仲裁庭将在近日公布仲裁结果。

  市总工会:解雇工会委员有违工会法

  由于这是深圳首例工会委员在任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引起了市总工会的关注。散庭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深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秦,他告诉记者:当市总工会得知此事后,曾两次去过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解。该物业公司在已知《工会法》相关规定情况下,还明知故犯,以合同期满为名,解雇了另一名工会委员李某,这种做法有违《工会法》。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妍 实习生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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