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里捡到物品欲占为己有 一渔民经教育物归原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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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1:0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王俊记者徐琪忠)海里捡到东西可以不还吗?前天,崇明一渔民在派出所民警的教育下,终于交出自己捡到的价值4万余元的施工用铁浮筒。 7月4日,上海上润航道建设公司正在崇明张网港附近施工,“蒲公英”台风过后,发现布在海面的六根铁浮筒不见了。前天,上润公司得知,铁浮筒被崇明新河码头渔民杨某在出海捕捞时拖上了岸,便前去请其归还。杨某不从,表示准备以1.4万元的价格将铁浮筒当废
堡镇边防派出所接报后出警调查。经政策开导,两个小时后,杨某最终答应将铁浮筒送回上润公司,而上润公司也主动承担了拖运费。: 《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以非法占有罪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