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带饮料,商家可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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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1:05 解放日报 | |||||||||
昨起,上海百联集团对旗下21家百货商厦和上百家大卖场推行一部商业物业管理标准,其中的一项规定为:商场、卖场的保安有义务阻止顾客带入饮料。公司的解释是,如顾客拿着未开启的饮料入店,极易与店里商品混淆;如果开启后饮用不慎,可能会滴到商品上;倘若洒在地上,容易造成过往顾客摔跤。 顾客对此反映如何?昨天16时许,东方商厦门口,两名姑娘手中各自拿着一个易拉罐
第一百货门前,笔者手捧可口可乐“招摇过市”,保安一番打量后,最终放行。他说,虽然管理层已经宣布了新规定,但具体执行还需见机行事。现在商业竞争激烈,别人想方设法引顾客进门,我们怎能随意拒绝顾客。女装柜台一名营业员也坦言,现在“拉”顾客都来不及,为发生率并不高的饮料倾翻事件,将顾客拒之门外太不值,更何况大多数顾客都有很强的自律意识,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南京路步行街,笔者就此规定随机采访了40人,7成以上市民不赞成商家的这一规定,其余持中立态度。“选择边吃东西边逛商场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不慎弄脏别人的衣服或商品,我当然会负责。”一名女士说。从国外留学归来的小王则说,在海外,只有一些出售特殊商品的店才会挂上“谢绝食物”的指示牌。 笔者在太平洋百货淮海店看到,吃冷饮、喝饮料的顾客可以随意进出商场。管理人员赵先生告诉笔者,作为商家要相信顾客。即使顾客不慎倾翻饮料,商家也应主动帮顾客做好善后,而不是因噎废食,向顾客说“不”。 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同时也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商家将可能发生的顾客带饮料入店,会滴到商品上作为制定规定的前提,类似于法律上的“有罪推定”,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侵犯,体现出买卖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他建议商家用一些软性提示语或宣传告示代替管理标准。(题图摄影实习生吴桅)本报实习生俞俊妮本报记者栾吟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