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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方责任不可推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2:5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因停止经营,一公司将财务手续交由他人保管,后来却得知,公司银行存款中有4万余元被挪用。由此,公司将保管方诉至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4万余元被支取一事发生在保管交接以后,保管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如数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本市开发区一家技术开发公司1993年依法领取了执照,后因故停止经营活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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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原告将自己的银行转账支票、公章、财务章、银行印鉴章、工商执照等手续移交给被告本市一家联合会进行保管。后原告却得知,属于自己所有的4万余元银行存款被挪用。原告遂向被告索要4万元,但遭到拒绝。

  被告辩称,1999年底,原告因故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原告现在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同时,被告提出,当初原告方出具交接手续清单只是对交接的材料进行核对,并没有实际交付。而自己又与原告并没有经济往来关系,所以不存在挪用其银行存款的事实。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10月起,原告的账户上发生了多次交易业务,其中有两笔转账支票取款合计4万余元,且这两张支票都是以原告名义从银行购得的。

  法院认为,被告在承认交接清单真实性的情况下,却又否认实际接收了清单所列的物品,这有悖常理,且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在接收原告的财务手续后,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非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而原告4万余元存款被用加盖了原告财务专用章的转账支票支取一事,是发生在被告接收了原告财务手续之后,并且所用支票也是在交接财务手续之后从银行购得的,所以,在排除了原告在交接手续时留存加盖印鉴的转账支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可认定被告对原告银行存款被取走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行使自己“要求返还存款”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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