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劳保”的事 挺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4:20 今晚报 | |||||||||
本报讯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一系列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 办法规定,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群众监督原则;坚持“一门受理、一门送达”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符合条件应依法办理 该办法规定,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事务申请,应当依法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办理期限;经审查,应当受理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全部材料,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诉权。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办理条件,并可以即时办理的,不再发出《受理通知书》,由工作人员在《即时办理工作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后,由大厅值班负责人审核,加盖大厅专用章转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对于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当日送达相关业务处室限期办理,并将《办理通知书》送交督办负责人监督办理。需要由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发出《联合办理通知书》,并确定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需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的申请事项,由综合业务协调处组织召开协调会。 有特殊情况可以督办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由综合业务协调处督办:办理期限过半,督办一次;办理期限到期前三天,实施第二次督办;对决定延期办理的事项,每三日督办一次。 延期不办实行超时默许 该办法规定,需要延期办理的事项,应当由办理处室向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决定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并填写《延期申请表》,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延期办理的事项,由综合业务协调处及时制发《延期办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签收。对于超过办理期限的事项、经延期仍未办结的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度,由综合业务协调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姜艳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