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工会委员被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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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6: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引发劳动争议;深圳市总工会表示这种作法已违反了《工会法》 本报深圳讯 记者周敏报道:工会委员任职期间不能炒?!昨天,一起工会委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是《工会法》修改后,深圳出现的首例此类纠纷。深圳市总工会表示,在工会委员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工会法》。
小叶2003年7月8日开始到深圳中×物业管理公司任人事主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26日,该公司工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小叶当选为工会的组织委员,任期五年。今年7月7日下午,公司通知小叶,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小叶认为,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因此,自己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也应该自动顺延到2009年3月26日。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工会法》。 深圳市总工会表示,在工会委员任职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工会法》。深圳市建设工会曾经专门到该公司协调,建议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延续小叶的劳动合同,恢复其人事主管岗位和工会组织委员职务。调解未见成效,至今工会没有收到该公司的任何答复。 至于公司方面提出小叶不胜任工作,深圳市总工会认为,如果小叶真的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举证,《工会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但是,公司并未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小叶的劳动合同,而是提出,“合同到期,自然中止”。而且小叶是职工选举出来的工会委员,公司在向上一级建设工会报批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小叶不胜任工作的意见。(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