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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汉周昨一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1:46 三秦都市报

  26岁小伙在银行担任代办员时,假借、虚拟他人和自己姓名开立账户,采取虚存实取的手段贪污公款118万余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至今仍有94万余元未追回。8月28日记者获悉,西安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梁汉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梁汉周系陕西省眉县人,原任中国银行西安市长乐路支行营业部代办员。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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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至2003年12月15日,梁汉周在担任中国银行西安市长乐路支行代办员期间,利用其临柜存储的业务便利,采取假借、虚拟他人姓名及使用自己姓名的手段,开立账户10个,在没有任何存款的情况下,虚开存款90笔计人民币118.114万元。之后,梁通过连网银行用存折和储蓄卡共取款112.6万余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2003年12月9日他知道事情被银行发现后便潜逃,在潜逃中他仍取款。现仅追回赃款18.32万元,尚有94.3万余元未追回。

  6月30日庭审中,梁汉周说“最初是直接从所保管的库箱中拿钱,开始拿几十元、上百元,但时间不长就补不上了,后来开始赌博,拿得太多还不起了”。案发后,他跑到甘肃省,终被公安机关在甘肃抓获。梁汉周在法庭最后陈述说:“我真的很后悔自己的行为,事后如实认罪,家人也及时退赔了部分赃款,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机会。”他的哥哥在庭审后含泪劝弟弟说:“要调整好心态,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在里面好好改造……”西安市中院认为,梁汉周身为国有银行聘用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套取银行储蓄款后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没还款事情败露后又潜逃,其行为从主观上没有归还的动机,客观上已将单位账做平,没有归还款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大部分用于赌博,依法应从重处罚。惟考虑梁汉周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作出以上判处。赃款18.32万元由西安市检察院发还中国银行西安市长乐路支行,未追回的赃款94.3万余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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