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遭敲诈向警方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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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6:57 华商网-华商报 | |||||||||
“我到饭店浴足中心找‘小姐’过夜,说好350元钱,谁知第二天早上离开时却被索要800元,我与浴足中心老板争吵却被对方打伤,到派出所报案人家说不管……”8月25日,一男子来到本报读者来访接待室,一边展示带着血迹的上衣和被打后留下的伤痕,一边诉说自己的“不幸”。 找“小姐”过夜遭敲诈
来访男子王某自称家住安康,目前在西安打工。8月23日晚9时许,他到西安市城北某星级饭店浴足中心消费,在浴足时找了一名“小姐”,并与浴足中心经理说好浴足费用50元,“小姐”小费300元。之后,王某便在该浴足中心过夜。 该男子讲,第二天上午9时,他醒来准备结账离开时,浴足中心一位姓王的经理却向他索要800元,王某认为对方是讹诈。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王姓经理和另两名工作人员将他多处打伤。 记者看到,王某的左眼青紫发肿,眼睛几乎不能睁开,外套上还有一些血迹。 被打伤找到派出所 王某说,他遭打后交出了身上仅有的350元,之后又写下一张500元的欠条给浴足中心。从浴足中心出来后,他立刻找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案件涉及到的饭店是星级酒店,根据规定,要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为报案他折腾了一上午,但最终也没能找到立案的地方,最后他就来到报社“投诉”。 记者问王某是否知道嫖娼是违法行为,王某却认为“这很正常”。 据了解,王某所说的西安市城北的这家星级饭店,确是一家涉外星级酒店,属西安市公安局旅游治安科管辖。 据民警介绍,王某可就遭敲诈一事直接向该部门报案,不过,王某的嫖娼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希望他能有所醒悟,及时改过自新。本报记者 龙婷 实习记者 刘熠 资料链接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