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他人阳台架设广告牌 屋主状告两家公司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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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7:4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广州8月28日电】(记者李明)广州市花都区一家广告公司没经屋主允许,就在人家的阳台边上安装了广告牌,以致遮挡了阳光,结果屋主与广告公司打起了官司。在争执了近半年之久后,近日由广州花都区法院调解成功。广告公司同意赔偿屋主甄女士2000元,并立即拆除巨幅广告牌,而广告牌的受益人某装饰设计公司则当庭支付甄女士损失3000元。 甄女士住在花都区新华镇云山路。去年底,她出差回来后发现阳台边上架起了一巨幅
原告甄女士认为,两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阳台上架设广告牌,占用阳台约11平方米,并把阳台封闭得严严实实,严重影响了住房的采光、通风。广告牌架设在阳台墙体上,加重了墙体的承重负担,大大影响了墙体的使用寿命。广告牌电源箱没有安装门锁,电源线未安装防漏电护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晚上强劲刺眼的广告牌灯光,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据此,甄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广告牌,共同赔偿损失9600元(按每月1200元从2003年7月计算至广告牌拆除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经法院调解,两公司承认确实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阳台上搭建广告牌,并给原告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于是同意停止侵权,分别向原告支付前述损失,其中某装饰设计公司当庭支付了3000元赔偿。 作者:记者李明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