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擅自在他人阳台架设广告牌 屋主状告两家公司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7:4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广州8月28日电】(记者李明)广州市花都区一家广告公司没经屋主允许,就在人家的阳台边上安装了广告牌,以致遮挡了阳光,结果屋主与广告公司打起了官司。在争执了近半年之久后,近日由广州花都区法院调解成功。广告公司同意赔偿屋主甄女士2000元,并立即拆除巨幅广告牌,而广告牌的受益人某装饰设计公司则当庭支付甄女士损失3000元。

  甄女士住在花都区新华镇云山路。去年底,她出差回来后发现阳台边上架起了一巨幅
LG CDMA手机一元抢先拍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荣誉时刻共享辉煌 展示时尚,飞扬青春
商业广告牌,几乎遮住了整个阳台,妨碍了房屋的通风和采光。气极了的甄女士经打听得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花都区某广告公司,而广告牌的受益人是某装饰设计公司。她还了解到,自己房屋所在路段的广告牌租金是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甄女士找到两家公司,协商拆除广告牌和赔偿事宜,但谈不拢。今年2月底,她把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甄女士认为,两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阳台上架设广告牌,占用阳台约11平方米,并把阳台封闭得严严实实,严重影响了住房的采光、通风。广告牌架设在阳台墙体上,加重了墙体的承重负担,大大影响了墙体的使用寿命。广告牌电源箱没有安装门锁,电源线未安装防漏电护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晚上强劲刺眼的广告牌灯光,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据此,甄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广告牌,共同赔偿损失9600元(按每月1200元从2003年7月计算至广告牌拆除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经法院调解,两公司承认确实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阳台上搭建广告牌,并给原告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于是同意停止侵权,分别向原告支付前述损失,其中某装饰设计公司当庭支付了3000元赔偿。

  作者:记者李明 编辑: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窦文涛侃奥运(视频)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高校招生现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新浪连载:70派私人史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