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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人可免保险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9:02 扬子晚报

  本报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补缴费时,社保经办机构一般要根据有关规定,加收一定比例的逾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但对有特殊情况者,可暂不加收滞纳金。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此作出补充意见。

  这些情况包括:原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行业统筹的职工,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市过程中,因省、市经办机构工作衔接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事改企”单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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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因未能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符合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条件的职工,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工作衔接等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经南京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中被征地人员,补缴自征地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原在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参加“投保”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投保”费和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的;原在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后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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