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课上女生被烧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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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3:59 北京晨报 | |||||||||
学校认为学生违规操作有责任 晨报讯(记者颜斐)在一节化学实验课上,由于一起做实验的同学误将燃着的酒精灯碰倒,崇文区某中学的高二女生小娜被烧伤了下巴和脖子。事后,小娜要求学校继续支付后期治疗费。而学校认为,学生违规操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协商未果后,小娜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包括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费用近9万元。 昨天,记者见到了在父亲陪同下的小娜。尽管事情已过去了半年,但她的脖子和下巴
小娜说,去年10月15日,她去上化学实验课,由于老师事先没安排座位,她就到另一组和另外两个同学一起做起了实验。在给试管加热时,不知谁碰倒了酒精灯,小娜的脖子和下巴顷刻间被烧伤。经医院诊断,属于二度深烧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其间,学校以保险的形式支付了住院费。 小娜的父亲李先生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怎么能推脱责任呢?” 该校的马校长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学校有责任但无过错。他说,这起事故是由学生违规操作才引起的,而老师因为人多没能顾及到每个学生,对此已经受到了学校的批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程军律师表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对教师的工作过失承担责任。即便其他同学也负有责任,但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转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他们充分履行了管理职责,才能免除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