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不作为”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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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8:3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17年前的一场爆炸,令她身心俱损,她也因此患上了精神分裂症。17年后,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却一次次碰壁。无奈之下,她只好把南京市劳保局告上法庭,白下区法院近日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源于17年前一次意外事故的“迟到”案件。 牛杰本是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的员工,1987年7月10日,单位的空调发生爆炸,当场炸死一人,包括牛杰在内的十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半个月后,伤愈后的牛杰就去上班了。
据牛杰家属称,当初单位领导口头承诺她的病是爆炸事故引发的,应当属于工伤,之后还一直给她全额报销医药费,足额发放工资。但工伤认定却迟迟未办,这事一直拖了十几年。今年2月,牛杰的家人代其向南京市劳保局申请工伤鉴定。10天后,劳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规定,牛杰家人又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复议。6月4日,劳动保障厅下达的决定书撤销了南京劳保局的决定,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但南京劳保局却“固执己见”,依然不理牛杰的申请。为此,牛杰只好将劳保局告上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举证。南京劳保局举出一系列证据支撑自己不作为的决定,他们认为牛杰已于2003年离职,作为职工起诉其主体不适合,况且从爆炸日起到现在已经17年了,远远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这样的答辩,牛杰的代理律师指出,诉讼时效从1987年起算不合适,而应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省劳动保障厅的复议决定也认为应从今年开始算,因而这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南京市劳保局只是依据内部规定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案发时间太长,许多证据在质证中存在困难,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