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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力辩“还”他无罪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29 东方网-劳动报

  两个邻居吵架,结果一个受伤,而另一个进了公安局,面临着检察院的起诉。不过,在律师依法操作后,检察院最后撤消了起诉。

  张某是以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上的理由是张某在吵架中将被害人推倒在地,造成对方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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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詹可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到事发地找目击证人。经过艰苦的调查,詹律师判断张某可能不构成犯罪。理由一:当时的证人都说,事发当时张某没有将被害人推倒,只是在双方争吵激烈的时候,张某用手在被害人的鼻子前指了一下,随后被害人就摔倒了。证人的证词和张某自己的说法是相一致的,由此推断张某的行为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过失和故意,量刑上有着天壤之别。理由二:被害人的受伤程度。詹律师在调查中了解到,被害人的左腿原先就有残疾,并成左下肢短缩、旋转畸形。但是这些情况,在损伤检验报告中都没有写明。根据医学常识,被害人的残疾不可能是股骨颈骨折造成的,只能是他原有的。

  在詹律师的一番据理力争后,检察院采纳了他的第一个观点。在起诉中,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而不是当初警方认定的故意伤害罪。但詹律师并不满足这一成绩,他相信被害人的伤情还有许多地方没有搞清楚,而这将直接关系到张某的罪与非罪。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不久,詹律师呈书法院,提出自己对被害人伤情的质疑,希望法院能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法院同意了詹律师的请求,由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5位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复核鉴定。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后,伤情复核鉴定书出来了,结论:“被害人遭受外力作用致左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接到鉴定报告后,詹律师长长地出了口气,他的想法终于得到了证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伤害,伤害的程度达到重伤,加害人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轻伤是无需负刑事责任的。

  不久,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最后法院经过核准裁定准许检察院撤消对张某的指控,张某被释放。这个结果对张某来说,刑事责任免去了,但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詹律师的角色已经从辩护人换成了代理人。用詹律师的话来说,不论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他都会依照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利。

  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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