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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家再告冯骥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13 法制日报

  摄影家再告冯骥才一鹤 本报记者 王辉

  这是一起特殊的摄影著作权纠纷案例。前后十年间,同一位摄影家以同样的案由,两次状告同一作家的同一本书。

  2004年6月18日,摄影家李振盛以著名作家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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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的4幅图片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又将冯骥才告上法庭。

  有意思的是,早在十年前,李振盛曾就同一本书、同一案由起诉过冯骥才,当时,此案被称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究竟什么原因使《一百个人的十年》十年间两次惹上同一案由的侵权官司呢?法庭交锋:原告兜出十年积怨

  2004年8月24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没有出庭,冯骥才的两位代理律师和《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责编张明以“牧童之春”身份出庭应诉。

  庭审中,尽管张明一再声称这全是自己的工作疏忽,而不应将责任推到冯骥才身上,原告李振盛却认定冯骥才故意侵权,并一再提及10年前他告冯骥才的那一案。李振盛称,时代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7月经冯骥才授权,出版了由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十年(插图本)》。3被告在书中将原告公开发表的4幅旧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且出版时未署名、出版后未付稿酬。

  针对上述说法,冯骥才的代理律师表示,冯骥才10年前没有侵权,10年后更没有侵权。他说,该书从策划到出版期间,冯骥才都在奥地利访问,不可能亲自选照片。此外,冯骥才得知出版社策划再版插图版的方案后也询问过照片的来源,出版社答复说从新华社图片库买来的,所有图片涉及的版权问题由他们自行解决。冯骥才在回国后和出版社补签的合同里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李振盛坚持认为冯骥才是知情者。他当庭播放录音,以证明张明承认这4张照片是经冯过目的。对此,张明提出异议,认为该录音带经过了剪辑,他没说过这样的话。

  在法庭调解阶段,李振盛同意调解,但前提是冯骥才必须承认侵权。李说:“钱并不重要,只要冯骥才愿意承担他的责任,起码对我说声‘对不起’,我就撤诉。”冯骥才的代理律师坚决反对这个要求。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官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回放:一场被称为“中国首例”的官司

  冯骥才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是一本关于“文化大革命”的纪实性文学作品。该书“以一百个普通中国人在‘文革’中心灵历程的真实记录,显现那旷古未闻的劫难的真相”,一经问世便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该书叙述了29个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都是“文革”劫难的亲历者。冯骥才“对他们的口述照实记录,不做任何渲染和虚构”,为的是“为我们一代人写‘心灵史’,让历史永远不再重复我们这一代人的苦难”。首次编辑出版该书时,江苏文艺出版社采用了十几幅反映“文革”事件的纪实照片,其中4幅照片是摄影家李振盛拍摄的。

  李振盛曾在《黑龙江日报》社做过20年摄影记者,他用照相机记录了十年动乱的一幅幅场景,为历史留下了许多张“文革”照片。中国有很多摄影家和记者,但据说只有李振盛拍下了那么多“文革”照片。李振盛在“任《黑龙江日报》摄影记者期间,拍摄了近10万张‘四清’‘文革’历史照片”,为了保存这些照片,李先生称他是“藏在地板下,使10万张底片躲过一劫”。文革后,李振盛先生的部分作品曾于1988年3月在“艰巨历程”全国摄影公开赛中荣获系列新闻照片大奖。

  10年前,李振盛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和著名作家冯骥才侵犯了他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称冯骥才的著作《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使用了李振盛拍摄的照片,但出版社没有事先通气,又没有署名,也未注明出处。这个案子被媒体称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

  1994年4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原告在起诉时向被告提出索赔5万元,当庭又加码到10万。1995年3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定江苏文艺出版社侵权的同时,对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合法使用,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李振盛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振盛:照片再涉嫌侵权再告冯骥才

  10年之后的2004年6月,李振盛再次以同样案由,对同一本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振盛提及当年的那场被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的官司,称冯骥才并未从1994年4月那场版权官司中汲取应有的教训。李说,前后十年间,同一位作家的同一本书,对同一位摄影者的相同照片重复侵权,这种故意侵权行为竟两次发生在拥有众多“官牌”的冯骥才身上,这是他公然在藐视法律,仗势欺人。

  在起诉书中,李振盛还列举了他先后与5家出版社对簿公堂的情况。李振盛对这一诉讼提出的要求是: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作品的署名权;支付作品稿酬和应得利润;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5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尊重摄影者著作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影响。

  牧童之春:我侵权我赔偿跟冯骥才无关

  庭审中,张明先生明确表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的确是错了。他对当年江苏文艺出版社侵权一事并不知晓,不然绝对不会惹这个麻烦。

  法庭上,张明先生说,照片侵权与文字作者冯骥才无关。他是这本书的责任编辑,得知使用了李振盛的照片后,他当即代表出版社向李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因此给李先生带来的所有损失。

  张明说,当初电话沟通协商解决时,李振盛先生多次询问冯骥才先生在这本书的出版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他明确告诉李振盛先生,大部分照片都是由他从新华社等渠道购买的版权,少数几张是责编从红旗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相册》中选用的,因为这本书的出版人是张的朋友,他当时根本不知道红旗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相册》早在1999年就被李振盛先生起诉过,所以再次涉嫌侵权。李振盛先生当时说,这个事情你解决不了,还是让冯骥才和出版社的领导来跟我对话吧。

  关于这本书的出版情况,张明先生向记者做了介绍:2001年由他策划、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小说50强》系列丛书,收入了冯骥才先生的《一百个人的十年》。出版社决定再版时,为了提高图书的档次,决定出版插图本,增加该书的阅读效果和收藏价值。

  2003年6月初,张明与冯骥才联系,当时,冯正在奥地利访问,他在电话上表示同意,张明立即开始组织新版插图本的准备工作。在这个插图本中,共使用了250多张文革时期的照片,大部分照片是张明从新华社等一些新闻机构通过正式授权获得的,张明等人还从《共和国相册》中选用了4张图片,这就是涉及本案的李振盛先生的4幅照片。

  2003年7月初,插图本正式出版发行。图书上市几天后,冯骥才先生回国,与时代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在这份出版合同上,时代文艺出版社的签订日期是2003年6月2日,而冯骥才的签名是7月3日。合同中第四条特别约定“本书图片版权由乙方解决”。

  冯骥才:插图侵权与否和我无关

  法庭辩论中,冯的代理律师读了冯骥才先生开庭前已向法庭递交的答辩状:“原告说在1991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中,我对原告李振盛同志的摄影作品侵权,这个说法是违反事实的,应该纠正。此案于1995年3月判决,法院认为‘冯骥才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江苏文艺出版社侵权,同时驳回李振盛对我的诉讼请求。李振盛同志不服,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99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李振盛同志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有结论,李振盛再说被告侵权是不应该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冯骥才还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当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以及他与出版社的合同。最后,冯骥才还向法院提交了他从奥地利回国的机票和护照,证明在图书出版期间他一直在国外。

  针对这场官司,冯骥才有这样的《几句话》:“近日常有媒体来电,问我关于《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照片是否侵权事。我有三点说明。

  一、在法制社会,民间有了纠纷不好解决,请求法院裁定是非,是正常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这是民事,不是刑事。

  二、法庭在法院里,不在媒体中。尤其在开庭之前,在媒体上过多的申诉与争辩会干扰法律程序。我的答辩与齐备的证据已全部交给法院了,其余的话等到法院有了结果后自会说。

  三、原告李振盛在报上说,我在十年前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就对其摄影照片侵权。他曾起诉于我,并说他胜诉。实际情况是,他确实起诉过我,但他败诉了。法院在《判决书》上说“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使用合法,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故而“驳回李振盛对冯骥才的诉讼请求”。李振盛不服,继续上诉,同样被驳回。这些材料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是有据可查的。如果对媒体说话,应当诚实,不能违背事实和欺骗公众。”

  案件焦点:文字作者如何才算侵犯摄影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摄影者依法享有摄影著作权,如果他人使用必须要予以署名并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文字作者是否侵权应从两方面分析:如果照片使用是文字作者的意思表示,并且未获得摄影人的同意,那么文字作者即构成侵权。如果在文字作者的图书中,配图属于图书责任编辑的行为,文字作者并不知情,该侵权责任则要由责任编辑承担。图书出版过程中,一旦摄影照片是公开发表的,出版社对摄影人照片便可遵循事前采用原则,也就是出版社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可直接采用,但事后必须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相应报酬。

  本报将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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