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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办手续工人难以跳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16 江南晚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市民陈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称他去年在锡山区一家民营公司做车床,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六月,经朋友介绍,他想到新区的一家外资公司去上班,但原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相关手续,以至于影响了他去新单位报到的时间。陈先生说,既然他不想在原单位工作了,也就是说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原单位就不应该阻止,不应该拖他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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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无锡市劳动部门了解到,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

  陈先生的原单位拖着不办相关手续,陈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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