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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挡光 住户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35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赵杰)一住户近日主张自己的“采光权”得到法院支持。在通过鉴定认定住户的日照时间因为高层建筑的遮挡确实减少的情况下,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

  原告于某住在本市和平区宜昌道一公产房屋的二层。2001年至2002年,原告所住房屋附近起了一片新建筑,且都是高层,其中有两栋高楼恰好挡在于某住房的东南侧。于某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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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为东西向的三居室单元。于某称,在高层兴建前,自己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但在高层建成后,阳光完全被遮挡,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影响,并且房屋也由此贬值。于某认为,开发商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自己现有住房的条件为其调换房屋。同时,于某申请鉴定部门对采光及遮光情况进行鉴定。

  被告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开发建设的高层是由政府审批通过建设的,符合规划要求,为合法建筑。并且认为,原告的住房采光原本就不符合国家标准,自己未侵害原告的采光、通风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这一“采光权”案当中,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请委托天津市北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检测分析结果为,原告有两个居室窗户朝东偏北方向,其中一间大寒日原日照时间为2小时30分钟,受高层影响现日照时间为零;另一间居室大寒日原日照时间为2小时40分钟,受高层影响现日照时间也为零。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不动产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被告所建高层虽然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建筑对相邻住宅的采光、通风没有影响。法院对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予以采纳,由此认为,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高层建筑在客观上对原告住房的采光造成了影响,降低了原告住房原有日照标准。但因我国及本市对采光、通风受到影响问题均无赔偿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按其现有住房条件给予调房的请求过高,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公平原则,酌情判定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原告被遮挡房屋居室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计算,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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