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该不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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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4:43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鄞州区的吴先生碰上了一件烦心事:前几天到江东某家电市场办事,停在路边停车场上的轿车窗子被砸、财物被盗了!昨天,他在本报新闻热线里提了一个问题:“那是一个收费的场地。出了这种事,停车场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
歹徒砸窗偷了皮包 吴先生说那是23日上午,当时他在停车场停车后,关了车门,开了警报器,向管理人员付了3元停车费。 没一会吴先生就从市场出来了,只听到警报器叫个不停。一看,窗子被砸得粉碎、车门也被撬坏,车内皮包不见了。管理人员说刚才有歹徒突然拿钢筋条袭击轿车,而他正在停车场另一头,等反应过来,作案者已经坐摩托车逃走了! 失主报案车损获赔 吴先生赶紧向派出所报了案。他说,自己被盗皮包里有3000元现金和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物件。停车场主管单位获知他的遭遇后,表示承担对车损的赔偿责任,带他去了评估机构评估车损状况。但对于他提出的赔偿车内财物损失要求,停车场主管单位认为无法确认。 吴先生说,自己把皮包留在车内的后排座位上确实是大意了,但停车场收了费就应尽好管理义务,是否也应对车内财物受损或多或少赔偿一点呢? 派出所表示,吴先生车内财物被盗案尚在侦查中。受害人若要索赔可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求助消费者协会。这类案件近期发生较多,最终受害人有得到一些补偿的,也有分文未得的。 财物损失举证很难 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的包红斌律师说,目前法律界对停车场车辆管理责任问题也有两种意见:其一,停车场主管单位应对停放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车辆被盗遭损,停车场主管单位应赔偿;其二,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车辆被盗遭损,停车场主管单位不负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针对这类案件,结合具体情形,有不同的判决。目前,法院从停车者与停车场建立保管合同关系这种角度来分析,判决停车场对车辆遭损被盗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较为多见。 包律师说,吴先生车辆遭损后,停车场主管单位并未推卸赔偿责任,只是对车内财物被盗损失拒赔,理由也比较明确———损失数额不明。吴先生虽提出自己财物被盗数额是如实报案的,但从法律上来说,吴先生必须作进一步充分举证。估计吴先生举证难度极大,若盗窃案件告破,盗窃者供述偷盗财物数额,倒是可以作为一份证据。因此,从停车场主管单位目前处理这一事件的态度来看,是无可非议的,吴先生有权索赔但难以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