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拖欠克扣工资最高可罚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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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6:34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深圳8月29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该法律草案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预防和打击工资拖欠、克扣行为,在员工工资被拖欠克扣时如何提供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统计,今年以来,深圳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中,70%以上是因为工资支付问题而产生的。因此,预防和打击工资拖欠、克扣行为,在员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及时提供救济,成为该项立法的宗旨和内容。 条例草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员工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或者对工资发放信息不注意保存,导致工资发放不明确,容易产生劳资纠纷。基于这一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详尽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条例还规定,对于未制作或保存工资支付表、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或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有的施工单位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格的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在组织民工施工时不与民工签订任何劳动关系合同,由此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条例专门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该条例还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扣减、最低工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