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上法院"寻"亡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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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2:48 新闻晨报 | |||||||||
通讯员富心振陶郑忠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子女为寄哀思,在未与继父沟通的情况下,将继父存放于公墓骨灰寄放处的母亲请出来,购买了墓地让母亲落土为安。继父得知后认为继子女违背了他的意愿,将亡妻的子女及公墓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无悖公序良俗的原则,遂对继父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与唐某系再婚夫妇,2000年张某去世,唐某将张某的骨灰寄放于当地某公墓的骨灰寄放处。今年清明时,唐某前去拜祭时,发现亡妻张某的骨灰没了踪影,故与公墓管理人员交涉,得知此前已被张某的子女取走骨灰盒,并安葬于该公墓墓地内。遂将张某的子女及公墓告上法庭,要求将骨灰盒恢复原来寄放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在没有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被社会公认的或为大多数人遵循的道德观念、原则、规范和习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其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或习惯,不得为社会公德所否定。 作为张某亲生子女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事先未与唐某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该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与我国长期形成的死者应当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并无矛盾。死者骨灰盒的管理和支配权,作为配偶或子女谁享有优先权,对此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故作为配偶及子女都有权按照风俗习惯来处理,其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墓在管理中虽有疏漏,导致该纠纷的产生。但唐某主张将已入土安葬的张某骨灰盒从墓穴中恢复原状,有违传统的风俗习惯,遂作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