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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只管“停”不管“车”?(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5:45 华商网-华商报
收费人员(右一)的解释让失主(左一)很无奈

  本报记者 继颖 摄

  本报讯(记者 陈川)将汽车停在路边后向交管部门交纳占道停车费,后汽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丢失,拿着停车票找到交管部门,对方却称自己并无责任,失主刘信武想不通:自己交的3元停车费难道白交了?

  失主:交了停车费 车内物品被偷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是10天前从江苏开车来西安谈生意的。8月29日中午,刘先生和朋友在西安市太华路一餐馆吃饭,并将自己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停在路边,还向前来收费的工作人员交了3元停车费,对方也出具了票据。下午3时许,吃完饭的刘先生下来取车时,却发现车左侧后门玻璃不知被谁砸破,放在车后座的包不翼而飞,包内装有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物,于是他找到收费员讨说法,令他气愤的是收费员早就跑到路边和人打麻将去了。

  交管部门:只收停车费 没义务看车

  刘先生认为,自己交了停车费,收费员就有义务对自己的汽车和车内物品进行看管,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对方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隶属于西安市公安局交管八大队的收费员高师傅也有自己的理由,他告诉记者,自己确实收了刘先生的停车费,但收取的3元钱只是占道停车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因此车辆和车内损失与自己无关,他还表示这一点早就写在收费票据上了。

  记者从刘先生手中的“西安市城镇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票据”确实看到这样的文字:仅供收取车辆停放费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自理。

  随后记者来到西安市公安局交管八大队,带班干部苏警官告诉记者,关于此类情况西安市早有规定,交管部门收取3元钱仅仅是停车费而已,因此不存在保管、看护车辆的责任。他表示,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或找保险公司理赔。

  律师:收费不管车 属“霸王条款”

  陕西原野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既然交管部门收取了车辆费用,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该费用仅用于停车,而对车辆不负责的说法肯定不妥,这显然是加重了车主的责任,而逃避了自己的义务。同时,停车票上记载“仅供收取车辆停放费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自理”的字样,是一种免责性质的格式合同,在没有同车主协商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有“霸王条款”之嫌。

  记者提醒司机朋友,不论这样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在下车时一定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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