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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车主 获赔车辆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6:3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两车相撞后,被撞车辆的车主要求肇事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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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王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及王某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判决过该类案件,支持了被撞车辆的车主要求肇事车辆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

  法官介绍说,只要是交通事故“受害”一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理赔、修理后,车辆的价值达不到原来的价值,就属于车辆贬值。这时,“受害”车主就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贬值的部分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的大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诉讼中,法院会对有关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作者: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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