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架受伤连带赔偿学校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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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8:29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耕耘 贝亚记者张素梅)学校补课期间,学生被同学打伤,学校该负什么责任?判令学校与被告间负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合理?市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鲍某、孙某、吕某、王某是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同一班级的学生。2002年6月2日是个星期天,4名学生都到学校参加补课,上午第一节课课间,孙某、吕某、王某因遭到罗某等人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王某、吕某故意打伤鲍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亚布力镇中学疏于管理,四被告应对原告支付的合理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应负60%的赔偿责任,吕某两次先动手殴打鲍某,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20%的赔偿责任,王某及亚布力中学各负1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判决,四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亚布力中学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认为,亚布力镇中学在星期日补课期间对学生疏于管理,致学生打群架造成此案,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判令该中学与三被告人间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四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一项,其他维持原判。 启凡律师点评: 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赔偿主体之间在法律上有连带关系,表现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各被告依判决承担责任,也可选择连带责任承担人先予全额赔偿。如果连带责任不“打”掉,就可能不是承担部分责任而是首先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形成伤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是学校以外的被告实施侵害造成的,学校只是疏于管理,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让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也有违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