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长法院首次依据“司法解释” 判决一起车祸索赔案 遗孀获得精神抚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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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8:50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近日,南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这是该院首次依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责令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 今年1月,某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在梁溪大桥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
庭审中,被告客运公司认为大客车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没有证据证明何方具有过错,故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事故损失,即各负担50%。对于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按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死者女儿的抚育费计算至其18周岁;丧葬费则按本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9262元)以6个月计算;死亡赔偿金也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20年计算;至于精神抚慰金,因法律上未对此赔偿标准作出规定,考虑以5万元为宜,上述损失共计26万元,故法院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1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说,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同时保护,以往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在实际操作中也无统一做法。最新实施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物质上进行的补偿;而精神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是对精神上的赔偿,故两者可以同时保护。 (黄靓、张国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