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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赔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0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仲某将邻居唐女士告上法院,要她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然而,在审理中,法院却发现仲某提交的“证据”有“人工改造”的迹象。日前,黄浦法院驳回仲某的诉请,并要他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2210元。

  仲某与唐女士是老邻居,去年,他们居住的黄浦区某弄被列入拆迁范围。据仲某说,唐女士答应帮他洽谈动迁的事,但要给动迁人员好处费。几日后,他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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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费计49.5万元,后付给唐女士4.5万元。然而,他在拆迁安置协议订立一个月后才领到补偿安置费,超过唐女士的承诺时间,要求唐女士返还4.5万元。同时,他认为唐女士属非法中介行为,是不当得利,于是将唐女士告上法院。

  庭审中,仲某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书证,内容是“今动迁组与×××路×弄×号仲某签订协议,货币人民币共计肆拾玖万伍仟元正,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正,收款人,见证人:唐××。”仲某为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又请来一位证人作证。

  唐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她既没有做过所谓的承诺,也没有收过仲某的钱款。因为仲某要求她作为拆迁补偿费的见证人,她才在书证上签了名,可是签名时并无“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正”及“收款人”字样。

  审理期间,法院指定公安文检处对书证进行了字迹鉴定,结论确定“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正”及“收款人”字迹是仲某添加的。黄浦法院认为,仲某提供的证据上虽有唐的亲笔签名,但上面的具体内容都是由仲某执笔书写,其中的争议部分是仲某添加的,因此缺乏证明力,并不足以证明唐女士收款的事实。故法院驳回了仲某的诉请。

  顾建国忻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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