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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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07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8月30日讯(记者 康嵩 通讯员蔡廷江王伟)今后行政执法将更加规范。8月24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公务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检举。 《办法》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
此外,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检查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应当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