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有权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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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0:56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整理读者黄先生:我刚从公司离职,原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离职5年内不得到与原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但现在我无法脱离我的专业选择职业,我能选择的企业几乎都是和原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也有些是竞争关系),我是否需要遵守合同中这一约定?
律师(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对于接触或可能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员,企业与职员之间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职员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劳动者应当遵守。 但是竞业禁止应有一定的合理期限,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3年,且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今报法律援助热线电话:22690767。 律师在线接听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下午1:00—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