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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在职人员要领《就业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1:11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雷雨 实习生蔺凛)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发出通知,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发放《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据了解,《就业证》主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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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我市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其他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者)都要申领《就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劳动力,则进行失业登记,申领《湖北省劳动者失业证》,凭证进行求职登记。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证》的,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从即日起,《就业证》正式开始在我市发放。哪些人员要申领《就业证》?《就业证》如何申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家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哪些人员需要申领《就业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以下人员必须申领《就业证》,进行就业登记。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的,都应申领《就业证》,参加就业登记。

  二、在我市已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需要申领《就业证》,并用《就业证》取代原《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就业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1、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劳动力,要领《失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应当申领《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凭证进行失职登记。持有《失业证》人员就业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证》。

  《就业证》如何申领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登记发证办公室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证》。

  实施就业登记制度以前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名册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按隶属关系到市就业登记办公室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就业地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经区劳动(保障)局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非本市城镇户口流动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机构申领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可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就业证》发放后,职工如何办理失业金和退休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存入职工档案的《就业登记表》中注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就业证》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核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就业证》中注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经审核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意见。劳动保障部门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收回其《失业证》;为再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将其《就业证》中的失业登记记录注销;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收回其《下岗证》。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持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证(卡)、《就业证》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其《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和转借。若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用人单位不办《就业证》将受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向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原《外来务工证》可用至今年底从即日起,我市将停发《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就业证》。原已发放的《外来务工证》可继续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另外,原市劳动局出台的《劳动手册》制度也随着《就业证》的发放而停止执行。用人单位可将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劳动手册》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人员视同已参加就业登记,但应为未申领《劳动手册》的在职职工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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