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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索赔”35万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1:2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一七旬老人因病入院治疗,可没过几天竟成了植物人。不久前,他的家人作为其代理人将医院告到白下区法院,索赔52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5万元。当其家人向法院递交状子后,却得知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精神抚慰金。于是他们到法院请求重新起诉,却被告知,医疗事故是特殊的人身损害,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能适用获赔可能更多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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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2月,72岁的张老先生被诊断为“肾病综合征”,入住某医院。住院期间,老先生感到头痛,但院方并没给予足够重视。不久后的一天凌晨,老先生突然失语,而后就神智不清,成了个植物人。其家人认为医院应该对此负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今年5月前夕,他们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

  随后,南京医学会经鉴定,认为院方对老人头痛认识不足,检查不及时;同时抢救措施也不够得力。所以,患者呈植物人状态与医院的医疗过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的症状,主要与他的高龄及高血压等疾病有关。

  最终,南京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该病例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同时,老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起诉后不久,原告突然到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是,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了大幅调整。因此,原告想在这部司法解释实施后,再提起诉讼,以获得更高的赔偿。

  但法官却告知原告,尽管张老先生成了植物人,人身遭受了损害,但由于他的病例已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并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只能适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据了解,《解释》和《条例》在对受害人赔偿,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后者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有严格的上限规定,因此,张老先生的家人要想获得3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照《条例》没有依据的。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介绍说,以前医疗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在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上,标准大致相同。可最高法院《解释》出台后,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之间就拉大了差距。《解释》规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亦即精神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由于上一年南京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8000多元,比照这个生活费标准,根据后者的规定,张老先生最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不会超过3万元,但如果按《解释》计算,张老先生获赔将会大大超过3万元。

  薛济民认为,对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言,这部《条例》尚有一定的滞后性。 通讯员 白法 实习生 付晶 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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