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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板武汉“走麦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2:05 汉网

  只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12万元货款无法追回。昨日,汉阳区法院驳回了浙江老板赵某追讨货款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判决书介绍,2001年赵某向武汉一水暖器材经营部供应了一批管材,因该经营部无法正常还清货款,2002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张内容为“尚欠货款12万余元”的协议,但两年了,经营部一直没有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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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几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赵今年5月将该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经营部依法还款并支付利息。

  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其起诉。

  据汉阳法院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少当事人“有理”官司纷纷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曙光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如打官司,诉讼时效定要注意。 (记者王川 通讯员冯明)(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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