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斯壮原副总侵吞保险退款40万 领刑8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4:01 生活报 | |||||||||
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罗诚 梁启清)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斯壮公司)原副总经理、斯壮公司南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国侵吞本单位财产40.3735万元,近日被南宁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退赔所侵吞财产。 1994年11月,朱新国在担任斯壮公司副总经理、斯壮公司南宁贸易公司(下称南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办理5000吨鱼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
今年4月9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新国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朱新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是依据斯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指示,将无赔款安全优待奖中的36万元,交给了斯壮公司财务人员陈某和肖某,剩余的3.8735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新国收到保险退款,本应在公司的财务账上体现,但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两公司账目上均没有该笔款项存在;斯壮公司董事长及斯壮公司、南宁贸易公司的财务人员均否认知情南宁贸易公司有保险退款事宜;朱新国陈述将款项交给陈某、肖某,但上述两人已去世,无法证实朱新国交款的事实。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南宁贸易公司的全部开支一直由斯壮公司支付,这一事实,在庭审时被告人亦无异议。朱新国辩称已将3.8735万元全部用于南宁贸易公司的业务招待,但没有入账。 朱新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上述支出款项是用于公司的业务支出,因此对朱新国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