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总医院赔偿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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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3:1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今天上午9时,孙小丽、李勇、李小梅诉海军总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有了结果。海淀法院判决被告海军总医院赔偿三名原告医疗费679元,丧葬费3563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287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 2003年8月10日,李金华因病在被告海军总医院就诊,因海军总医院治疗不当导致李金华房颤发作,且病情持续加重,但被告未能及时治疗和处理。当李金华突发脑出血,被告亦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军总医院对李金华的治疗行为存在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作出以上判决。宣判结束后,海军总医院决定提起上诉。 作者:王晓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