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院丢车“丢”出个法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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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5:38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汽车停在居民院的停车场内,车主向社区交纳了停车费,结果车丢了,可没人承担。家住白果林青西路7号院的王女士就遇到这难题,昨天,当她再次向百寿路社区居委会索赔时,遭到拒绝。针对此事,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后得知,停车场丢车谁赔的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百寿路社区时,王女士正在就赔偿一事与社区负责人进行激烈争辩。她告诉记者,去年6月20日,她将买了7个月的五菱面包车停放在自己所在的白果林青西路7号居民小院停车场,之前她向当时的青西路社区居委会按月交纳了60元停车费。6月21日早上5时,她发现车不翼而飞。报案后,王女士找到居委会,当时居委会称等保险公司赔付后再协调赔偿问题。 今年5月,保险公司向王女士赔付了购车款的80%。随后,王女士来到经合并后的百寿路社区居委会,要求赔付余下的20%损失,但遭拒绝。社区居委会主任杨桂华称,他们当时向车主收取的60元费用只是“门卫服务和路面维修费”,并非车辆“保管费”,因此社区不负保管责任。对此,王女士表示,如果社区拒不赔偿,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车在停车场丢了,社区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成都致高律师事务所胡云律师,他称,目前车辆保管责任在我国法律领域还属空白。此次纠纷,他认为居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居委会所收费用为“门卫服务和路面维修费”,但是门卫服务就应保障居民院的财物安全。但他又称,类似纠纷,没有专门针对车辆保管的法律。 记者邓晓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