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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应负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9:01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今年46岁,去年8月12日下午,我回家途经刘某(系精神病患者)屋前时,刘从我身后用锄头偷袭我,致使我头部颅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已花了4万元,现在还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但我现在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好忍着伤痛出院。事发后,肇事者刘某的家人没有给我任何赔偿。请问精神病人伤人,其监护人可以连民事责任也不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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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涟源市斗笠山镇香花村刘国忠

  刘国忠同志:

  《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加害人刘某虽经鉴定为精神病患者,作案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力,作案时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同时有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加害人刘某的监护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应当提醒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许光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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