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受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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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0:27 新华网 | |||||||||
因犯合同诈骗罪,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月底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罚金2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1950年出生的杨永清曾是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2年3月5日与7日这两天,杨永清代表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与格尔木亿利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因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杨永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骗取对方工程保证金60多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个人购买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处,遂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