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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精神病仍被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6:0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蔡晓芳)“我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但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昨天,市民陈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84499000问。

  据陈女士说,其女儿原在南京半导体晶体管零件总厂上班,2000年中旬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次年6月,单位在给予一些补偿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前不久,陈女士带女儿去医院复诊,一名医生告诉她,用人单位与精神分裂症患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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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该医生还建议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共同分担医药费。

  记者就此采访了秦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李秀梅。她表示,该单位并未违反劳动法规,陈女士即使申请仲裁也无法胜诉。李秀梅解释,单位不能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比较老的规定。1995年正式实施的劳动法,不再单独列出哪些病人不能被解雇,而是笼统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则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计算,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陈女士的女儿在其单位工作了6年,“医疗期”为6个月,显然劳动合同是在“医疗期”满后才解除的。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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