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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招考公务员“学历歧视”案:原告起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6: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江苏网九月一日电日前,状告连云港市人事局“学历歧视”案的申明收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称,“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目前,申明已经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告知:“本院于2004年7月29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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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律师认为,直到今天申明也没有收到法院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原告也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是不合法律程序的。申明至今也没有收到出庭的传票,也就是说,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怎么能说“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还认为,“公务员录用工作系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之一,该项工作不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而是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应通过申诉、控告途径解决。”

  江苏南京海越律师事务所张良柏律师认为,申明还没有被录用为公务员,根本不属于人事局管理,无法通过申诉、控告途径解决。

  目前,原告对官司前景感到悲观。有关人士说,公务员招考民告官即使立案,即使胜诉,也只是名义上的胜诉。因为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往往都是一次性的,其岗位也是固定的、有针对性的,公民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失去机会,就几乎不存在获得相应救助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进行法律诉讼就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胜诉。

  有专家提出:为了保证公务员录用纠纷中的当事人在胜诉后能够如愿走上报考的工作岗位,确保现实公正,能否实行公务员录用纠纷诉讼期间冻结岗位的办法?否则,即便胜诉也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抱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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