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戴上“执业安全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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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1:59 新闻晨报 | |||||||||
工作“失手”保险公司理赔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葛志浩 晨报讯和许多职业一样,律师执业也有风险。为此,律师事务所便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在将相关风险责任转移。日前,当这一举措出台不到半年,本市首例律师执业统保纠纷案
今年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出面,为其所属的合法律师事务所签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协议。其中约定,被保险的注册执业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履行职责时,一旦出现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等情况,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该律师可提出索赔,再由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同时,该协议的追溯期为5年。 孰料,5个月后,本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就向法院提起诉状称,2001年12月时,该所的一执业律师在为案外人徐某办理代书遗嘱过程中存在过错,后被法院判决赔偿徐某经济损失45万余元,且判决已生效。随后,律师事务所将终审判决书传真给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该保险公司仅把支付理赔三联单的收据邮寄给了该所,却始终没有实施理赔。为此,该所才决定起诉到法院。 对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事实虽然存在,但在二审终审后,为平律师事务所又申请了再审。而直至眼下此案起诉时,再审结果一直没有出台。因此,由于没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才未作出理赔的最终决定。 然而,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已成立。而为平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理赔要求,也完全符合协议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提出的再审因素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遂作出一审判决。 | |||||||||